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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涉嫌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畜禽屠宰、动(植)物检疫、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9.《农药管理条例》;
10.《兽药管理条例》;
11.《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1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6.《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17.《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18.《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
三、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提出案件处理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四、办理时限
普通程序办理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 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临汾市农业农村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临汾市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57-2019320
七、办公地址
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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