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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知应会50问

日期: 2025-06-30来源: .

1、农村集体“三资”指的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三资”指的是资金、资产、资源。

  2、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3、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各种流动资产、生物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4、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5、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答: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

  6、农村集体“三资”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7、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由谁联审联签?

  答: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由村会计(报账员)、监事长、理事长、党组织书记、乡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联审联签。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什么机制?

  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

  9、什么是“四议两公开”?

  答:“四议”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0、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11、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监管责任?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12、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

  答:认真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化解各类债务。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

  13、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通过资源发包、对外投资等方式获取收益。

  1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5、承包土地由谁经营?

  答: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16、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如何规定?

  答: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8、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19、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0、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如何规定?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1、集体机动地的承包期限如何规定?

  答:集体预留机动地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一般一年一承包,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严禁非法延长机动地承包期限。

    22、农村承包地是否可以买卖?

  答: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3、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承包地?

  答: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家庭内部发生什么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24、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农户享有什么权利?

  答: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25、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6、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土地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

  答: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分配、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什么组成?

  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是什么?

  答: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登记证到期或变更法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为:

  (1)组级: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xx组集体经济组织;

  (2)村级: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3)乡镇级: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答: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3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如何规定?

  答: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工作与村“两委”换届同步。

  34、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3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3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3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配收益以什么为依据?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顺序?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39、如何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答: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40、农村“三资”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的“三资”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渠道包括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网络平台等。

  41、承担农村集体财务公开事项的主要责任人有哪些?

  答: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组织好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接受审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哪些部门的监督?

  答: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44、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主要包括集体资源权属、界限、面积、位置等。

  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是否要纳税?

  答:对应纳税事项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因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4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设立会计机构?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47、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后,是否影响村集体行使权力?

  答: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4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加强集体财产管理?

  答: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49、农村集体资产如何处置?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50、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如何处置?

  答:对于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合理确定售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合同手续、财务手续等,及时收回款项。下列固定资产应当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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